欧盟更新多环芳香烃的规定

作者:  来源: 日期:2015-08-07 17:06:43 人气:

2015年7月10日,欧委会发布第(EU) NO 2015/1125号法规,对第(EC) NO 1881/2006号作出了相关修改,并规定了多环芳烃(PAHS)在食品中的最大限量。该项新法规同时也规定了多环芳烃在日本食品鲣节(鲣鱼干)和某些波罗的海熏鲱鱼中的最大限量。

多环芳烃是一类因为有机物质(包括油、木材、垃圾废物和煤)不完全燃烧而产生的环境污染物质。多环芳烃属于可致癌物质,而且在食品加工过程(比如熏、烤、烘培、煎以及炸等等)中也可能产生多环芳烃。在保证良好制造、烘干以及农业/渔业实践的基础上,多环芳烃最大限量不仅应对消费者无害,同时还应达到“合理可行尽量低(ALARA)”的标准。因此,欧委会进一步修改了第(EC) No 1881/2006号法规,同时还发布了第(EU) No 835/2011 号法规,设定各种食品中多环芳烃的最大限量,同时还对各种食品(现包括烟熏鲱鱼以及罐装烟熏鲱鱼在内)中含有的四种多环芳烃物质的总量作出了限制。

最新更新的欧盟第(EU) No 2015/1125号法规也将鲣节(对鲣鱼进行加工制作而成的一种日本传统食品)纳入规定的食品范围。鲣节的加工制作过程包括切片、煮沸、剔骨以及之后的烟熏/烘干程序,使用木材作为火源。日本相关部门收集到的证据表明,即使在鲣节加工制作过程中采用较为先进的烟熏程序,也仍然无法降低多环芳烃的产生量。因此,该项新法规进一步规定了鲣鱼产品中多环芳烃的最大限量。

另外,一种被称为“Sprotid”的传统爱沙尼亚食物中可能在不同的季节里(在可捕获的情况下)会含有小海鱼(鸡鲫鱼或饭鲫鱼)以及波罗的海鲱鱼。Sprotid食物的标签信息中必须标明该产品“是否有小海鱼(鸡鲫鱼或饭鲫鱼)成分,或波罗的海鲱鱼成分,抑或者两种鱼类成分皆有”以及每一种鱼类成分的含量比例。由于两种鱼类的体积相当,而且都可以统一归类为小型鱼类,所以烟熏制作过程基本一致,多环芳烃在两种鱼类的限量程度也相当。所以,多环芳烃在烟熏波罗的海鲱鱼以及罐装烟熏小鲱鱼中的最大限量与其在烟熏小海鱼以及罐装烟熏小海鱼中的最大限量一致。

关于日本鲣节和爱沙尼亚Sprotid的相关信息,欧盟委员会已经对其第(EC) No 1881/2006号法规附录部分的第6节第6.1.6部分内容作出了如下修改:

改:

各类食品

多环芳烃最大限量(µg/kg

6.1

苯并[a](BaP) 、苯并[a](BaA) 、苯并[b]荧蒽(BbFA) 以及1,2-苯并菲(CHR)

苯并[a](BaP)

苯并[a](BaP) 、苯并[a](BaA) 、苯并[b]荧蒽(BbFA) 以及1,2-苯并菲(CHR)总量。

6.1.6

烟熏小海鱼以及罐装烟熏小海鱼(鸡鲫鱼或饭鲫鱼);烟熏波罗的海鲱鱼长度≤14cm;罐装烟熏波罗的海鲱鱼≤14cm;鲣节(鲣鱼干,鲣鱼);双壳贝类(新鲜、冷藏或冷冻);烟熏肉以及预备向最终消费者出售的烟熏肉制品。

5.0

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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